中国当代诗歌网 >历史百科>历史典故>一囊钱

一囊钱

汉应劭《风俗通.愆礼》:“世间共传丁兰克木而事之。”《初学记》卷十七引晋孙盛《逸人传》:“丁兰者,河内人也,少丧考妣,不及供养,乃刻木为人,仿佛亲形,事之若生,朝夕定省。其后,邻人张叔妻从兰妻有所借,兰妻跪报木人,木人不悦,不以借之。叔醉,疾来谇骂木人,以杖敲其头。兰还,见木人色不怿,乃问其妻,妻具以告之,即奋剑杀张叔。吏捕兰,兰辞木人去。木人见兰,为之垂泪。郡县嘉其至孝,通于神明,图其形象于云台也。”旧用为封建孝道之典。清李渔《巧团圆.解纷》:“我姚克承自幼丧亲,常恨没有爹娘奉事,要学丁兰刻木,又记不起当时的面容。”


主谓 二十四孝之一。丁兰东汉河内人,少丧父母,不及供养,乃刻木为像,与妻事之如生。邻人张叔醉骂木像,以杖击其首,兰奋剑杀张,吏捕兰,兰辞木像,像为垂泣。[例]二十四孝之一的~故事具有传奇色彩。△用于忠孝方面。


【典源】《初学记》卷十七引晋·孙盛《逸人传》 曰:“丁兰者,河内人也。少丧考妣,不及供养,及刻木为人,仿佛亲形,事之若生,朝夕定省。其后邻人张叔妻从兰有所借,兰妻跪报木人,木人不悦,不以借之,叔醉疾来谇骂木人,以杖敲其头。兰还,见木人色不怿、及问其妻,妻具以告之,即奋刻杀张叔。吏捕兰,兰辞木人去,木人见兰,为之垂泪。郡县嘉其至孝。”

【今译】 丁兰年少时父母即去世,未来得及供养双亲,于是用木头刻成人,样子模仿他父母的形像,侍奉木人像对待亲生父母一样,早晚都要问安。后来邻居张叔的妻子去向丁兰妻借东西,丁妻去禀告木人,木人不大愿意,就没有借给她。张叔借醉来大骂木人,并用木棒敲它的头。丁兰回家,见木人不高兴,问妻子,妻子将原因告诉了他,丁兰拿剑就把张叔杀了。官吏来逮捕丁兰,丁兰向木人辞别,木人眼中垂泪。当地人都称赞他的孝心。

【释义】 后以此典称人孝敬父母。

【典形】 丁兰刻木、刻木当严亲、刻木丁兰、似丁兰。

【示例】

〔丁兰刻木〕 元·无名氏《小张屠焚儿救母》:“王祥卧冰标写在史书中,丁兰刻木图画在丹青上。”

〔刻木当严亲〕 三国·曹植《灵芝篇》:“丁兰少失母,自伤早孤茕,刻木当严亲,朝夕致三牲。”

〔刻木丁兰〕 元·武汉臣《散家财天赐老生儿》:“劝你个择邻的孟母,休打这刻木的丁兰。”


猜你喜欢

  • 南安湘郡

    南朝梁置,治所在安南县 (今湖南华容县东二里赵家湖侧)。陈废。南朝梁时置,治安南县(今湖南华容县)。辖境相当今湖南省华容、南县等县。陈时废。

  • 能救

    西夏职官封号。授与下品官。下有威取、特扬、皆平、最、度苗、功仰、臣悲、遗顺、功平、艺广、茂导等十一种。

  • 半面分妆

    源见“徐妃半面妆”。形容花朵半含半露的姿态。唐段成式《和太常杜少卿东都修竹里有嘉莲》:“同心表瑞荀池上,半面分妆乐镜中。”

  • 非烟染笔

    唐.皇甫枚《三水小牍》逸文《非烟传》记述:唐时,河南府功曹参军临淮武功业爱妾名非烟,姓步氏,容止纤丽,若不胜绮罗,善秦声,好文笔,尤善击瓯,其韵与丝竹合,公业甚嬖(嬖,宠爱)之。比邻天水赵象见而悦之,

  • #元灏

    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
  • 补春秋僖公事阙书

    一卷。清桑宣(详见《补周易口诀义阙卦》)撰。该书搜采《诗经》及《左传》、《公羊传》所载鲁僖公事十余条,以补充《春秋》所载之阙,参考价值不大。有光绪二十八年(1902)刻本。

  • 蔺相如

    战国时赵国人。初为赵宦者令缪贤舍人。赵惠文王时,得楚和氏璧,秦昭王谎称愿以十五城易之。以缪贤推荐,由他奉璧入秦,在秦坚请秦先割城而后奉璧,得完璧归赵。赵王以为贤,拜上大夫。惠文王二十年(前279),随

  • 五斗酲初折

    同“五斗解酲”。宋杨亿《清风十韵》:“五斗酲初折,三年翼自高。”

  • 注解选唐诗

    宋赵蕃、韩淲选,谢枋得注。见《注解章泉涧泉二先生选唐诗》。

  • 都虞司郎中

    官名。清朝内务府都虞司之主官。额设二人,掌司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