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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振

原指汉武帝时所实行的政府垄断食盐产销制度。唐宋时亦指政府对盐实行专卖与课税制度。又称“榷盐制”、“榷盐法”。唐初沿隋制,无榷盐法。开元元年(713)始征盐税,天宝时正式订盐税每斗十钱。安史乱起,支出浩繁,财政日窘,乃于乾元元年(758)命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变盐法,始行食盐专卖制。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,旧业户及游民业盐者,除租庸外,免其杂徭,所产之盐悉归官府专卖,严禁盗煮私盐。盐价每斗加时价一百钱出售,是将盐税并入盐价征收。至宝应元年(762),刘晏更以此法创就场征税(即就场专卖)之制以代之。于出盐之乡置盐官,收盐户所煮之盐转卖与商人,任其所之,其余州县不复置官。距产盐区较远之区,或商人少到之处,官府置“常平盐”,盐价上涨时减价出粜。设四场十监管理盐务,置十三院缉私盐,盐之禁榷制度始臻于完善。刘晏罢官后,盐法渐乱。宪宗时,为整饬盐法,曾命李巽为盐铁使,大正其事,大获其利。唐末五代,盐利大部入于藩镇。五代后唐设榷盐院及榷盐务,掌征收盐税。宋代设置掌盐政之盐铁使及管理专卖和盐利收入的榷货务。盐分官制和民制官收两种。盐户所产盐按官价由官府全部收购,严禁私卖。各产区食盐,严格划分销售区域,不得越界。食盐销售,或官鬻,或通商。官鬻为官般(搬)官卖的直接专卖制,盐利收入归地方。通商为官府将食盐批发给盐商的间接专卖制,盐利收入由朝廷支配。通商之法,初行实物入中折价,以盐抵偿的交引制。庆历八年(1048),范祥改为用现钱购买盐钞,领盐出售的盐钞制。徽宗时蔡京改行引法。无论官鬻或通商,官府买卖一斤食盐,可获利几倍以至十几倍。辽金亦有此称。辽置榷盐院,金设有榷盐官。参见“盐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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