绫锦院使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官名。蒙古语,意为镇守者。汉译宣差。蒙古征眼许多民族、国家,在中原、中亚、西南亚、东欧各主要地区、城镇,皆嚣达鲁花赤监治,掌实权。元朝建立后,路、府、州、县录事司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长官司皆设此职。安抚
见“兀兰卫”(108页)、“兀刺卫”(109页)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仿《周礼》稍士置,北周沿置。秋官府刑部中大夫属官,正三命。下设稍法中士以佐其职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北宋天圣元年(1023)置,属镇戎军。在今宁夏固原县东北六十里。《宋史·刘仲武传》:熙宁中,“夏人谋犯天圣砦……如期而敌至,力战却之”。金属镇戎州。元废。
官名。清朝国子监所属南学之主管官。雍正九年(1731)设,一人,由国子监六堂助教、学正、学录内选充。管理学内事务。官名。清朝国子监南学之主官。掌南学事。雍正九年(1731)设一人,由六堂助教、学正、学
【生卒】:?—928【介绍】:五代僧。福州人,俗姓陈。年十五,礼雪峰义存为受业师。十八时,于福州大中寺受戒。历游吴楚间,归侍雪峰。后梁末帝贞明四年,漳州刺史王公迎居保福禅苑,开堂授徒,世称保福和尚。
官名。北周置,正四命,为胥附中大夫的副职。任此职者见《隋书·于仲文传》:从父弟玺,“起家右侍上士,领右羽林,迁小胥附。”参见“胥附中大夫”。
八卷。明朱浙(1486-1552)撰。朱浙,字必东,号损岩,莆田(今属福建省)人。嘉靖二年(1523年)进士,授湖广道监察御史。著有《天马山房遗稿》。是稿为朱浙之甥张秉铎编辑,隆庆年间刊刻行世,共八卷
官署名。宋代置,属入内内侍省。掌宫廷索取物品时,开列物名数目,给以合同凭由,交有关物库发给。凡宫廷特殊赐予,亦开列同样凭由,交有关机构如数发给。设监官二人,以入内内侍充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