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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氏遗著

十九卷。清吴廷华(1682-1755)撰。廷华字仲林,一作中林,号东壁,康熙五十三年(1714)举人,官至福建海防同知。是书原为四十四卷,乃吴氏《三礼疑义》之第一部,今缺四至二十八卷。其体例首列经文,次引郑(玄)注贾(公彦)疏及他说,或间下已说,分订义、疑义二例,每多删节移易。前者为所取,间或加案语,后者为所不取,往往掊击甚力。吴氏自序称,“《注疏》大概割裂经文,附会史传。经文史传之不已,又广之以纬书;纬书之不已,又广之以汉法(王)莽制,且又好为武断穿凿之说。其义既紊,其疑益多。”然其说多不足取,如《序官》“乃立冢宰”下,吴氏谓“冢宰、太宰为一”,而其实总领百官者为冢宰,天官之长曰太宰,二者本自有别,不可混一;《内竖》下谓“竖不可以名官”,而《左传·昭公四年》传即以竖为官名,吴说殊误;《训方氏》下,谓郑注“主教道四方之民,与经不符”,然经文明言“正岁则布而训四方”,郑正融会经旨,其说有据,吴说不足取。吴氏又疑《五官·序官》“未必皆礼经之旧”;又疑《士师》邦谍后世为增益;吴氏又谓,《考工记·轮人》“以其围之泐”,围当作径,“五分其毂之长”,长当作径;《辀人》“盖弓象天”以下“疑错简”;《冶氏》“重三垸”,《弓人》“利射深”,“均疑误”,等等。吴氏的这些疑难多不得经旨而妄疑,实不足取。当然,吴氏书中间或亦有足以匡补郑注,或可备一义之说,故孙诒让《周礼正义》间亦节取其说。是书有诒经堂续经解写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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