紅改達
【源】 清蒙古八旗姓。世居阿巴噶(23,63,260)。【变】 一作〔翁阿理〕(260)。
【源】 清蒙古八旗姓。世居阿巴噶(23,63,260)。【变】 一作〔翁阿理〕(260)。
1914年由豫南道改置,属河南省。治信阳县(今河南信阳市)。辖境约当今河南伏牛山、沙河、洪河、维河以南地区。1927年废。1914年6月由豫南道改名,治信阳县(今河南信阳市)。属河南省。辖信阳、南阳、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形式。其原意是依律断罪。法律条文中有关依律应科刑罚的规定,即称为科条。汉代统治者为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,或改变原定刑罚,常于一条律文之下,增加若干科条。科遂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
官名。辽朝置。南面官,翰林院官员,在南面都林牙下。多以契丹人为之。官名。辽置,属翰林院。疑为契丹人充任翰林学士的特称。
【生卒】:1184—1252【介绍】:宋开封浚仪人,后徙庆元鄞县,字谦父。宁宗嘉定十六年进士。博学耿介,善议论。为安吉县丞,累迁国子正、将作监主簿。以不附丞相史嵩云,出通判婺州。迁吏部郎中,兼崇政殿说
字希祖,道虔弟。文雅好学,为州主簿。明帝孝昌末,卒。(,参见《北史》)
【介绍】:明山西稷山人,字立夫。梁纪弟。嘉靖四十一年进士,授户部主事。累迁河南副使。尝条陈治政措施数十事,得便宜施行,汴中民人赖以安堵。官终湖广参政。有《高梁生集》等。
官名。清末大理院属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正五品,奏补。掌审判。定额二十八人,刑科十九人,民科九人,分庭任事,每庭五人。
官名。春秋时有此官,为司事官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:“鹘鸠氏,司事也。”疏:“司事,谓营造之事。”少皞部落氏族首领名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:“鹘鸠氏,司事也。”杜预注谓鹘鸠即鹘鵰,“春来冬去”。以其春
见“质孙宴”(1467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