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当代诗歌网 >历史百科>历史事件>中日北京专条

中日北京专条

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。它首行于北魏,废止于唐代中叶。北魏初年,由于北方长期战乱,人口流亡,土地荒芜,地籍紊乱,经济破败,税源枯竭,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十月,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,推行均田制。规定:男子十五岁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;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;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止四头。所受之田,不准买卖。初受田之男子,另给桑田二十亩,终身不还,可传至子孙,亦不得买卖,但超过二十亩可卖,不足二十亩可买。麻布之乡,另给麻田,男十亩,女五亩, 奴婢相同。新附民户,加给宅地,每三口一亩,奴婢五口一亩。年老及身死,露田则要还归政府。奴婢、牛则随有无以还受。桑田及宅地,均为世业,不在还授之限。受田之后,不得迁徙。分得土地的农户,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。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。均田制度,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,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。北齐、北周、隋、唐均沿用此制,但规定略有变动。如:北齐河清三年(公元564年)规定,男十八岁始受田,一夫受露田八十亩,妇四十亩,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, 限四牛。北周规定,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,未娶之丁授田百亩。隋依北齐之制。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,唐令规定: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,口分田八十亩,狭乡减半;奴婢不再授田;女子一般不授田,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;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。所授之田,皆以二十亩为永业,余以为口分。对土地买卖的限制,比前代亦有所放宽。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、职分田和公廨田。至唐中叶, 因丁口滋长,官无闲田,户籍混乱,不复给授,均田制无形取消。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,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,在一些地区,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撑突

    驾船突进。杜甫《又观打鱼》:“苍江渔子清晨集,设网提纲万鱼急。能者操舟疾若风,撑突波涛挺叉入。”

  • 明朝纪事本末补编

    书名。清彭孙贻撰。五卷。为补谷应泰《明史纪事本末》而作,两书体例悉同。每卷一目,一为《秘书告成》,二为《科举开设》,三为《西人封贡》,四为《西南群蛮》,五为《宦官贤奸》。是时《明史》尚未刊定,故不云“

  • 为生民立命

    见〔为天下立心,为生民立极,为去圣继绝学,为万世开太平〕。

  • #元灏

    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
  • 贫非疚

    同“贫非病”。宋苏轼《次韵答章传道见赠》:“嗟我昔少年,守道贫非疚。”

  • 侍卫上直军

    军事编制。始置于明洪武年间。初置上直卫亲军指挥使司十二卫,即锦衣卫、旗手卫、金吾前卫、金吾后卫、羽林左卫、羽林右卫、府军卫、府军左卫、府军右卫、府军前卫、府军后卫、虎贲左卫。永乐年间复增金吾左卫、金吾

  • 读音:huǒ【源】 ①出自古代掌火官,其后以火为氏(60,62)。 ②三国时南蛮王火济,从诸葛亮征孟获有功,封罗甸王,其后以火为氏(21,60,62)。 ③明时赐元人浩里浩沁姓火名真,后有战功封同安侯

  • 毋敛

    古县名。※夜郎国小邑之一。秦改毋敛国置县。秦亡,夜郎复据之。西汉元鼎六年(前111),置县,治所约在今贵州独山。属牂柯郡,东汉至南朝齐因之,南朝齐废。其辖地相当于今贵州独山、三都、荔波及广西南丹、河池

  • 云山城

    又名运山城、营山城、天生城。南宋末建,在今四川蓬安县东南河舒镇北燕山寨。《清一统志·顺庆府二》 “相如故县”引《元一统志》:“宋淳祐三年,四川制置使余玠,以相如县接近蓬州营山县界,旁有云山,近去嘉陵江

  • 士匄

    【介绍】:见范宣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