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当代诗歌网 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红廿一师

红廿一师

蒙古族古代刑罚。蒙古族自古崇九,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,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,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。依罪行之轻重,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,无畜可罚者,以身充奴。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。成吉思汗时代,以成文法《札撒》的形式,加以规定,盗窃家畜者,以九倍赔偿。元代,参照金律、汉律,制订了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大元通制》等较完整的刑法,但罚九之习惯,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。元亡,蒙古贵族北徙,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,或制订法令(单独或联合制订),治理本部游牧民,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,充斥于法令中,如※《俺答汗法典》、※《白桦法典》、1640年※《蒙古一卫拉特法典》、※《喀尔喀法典》等,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。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《蒙古律例》、《理藩院则例》中,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。上述法典、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,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,也使用于刑事犯罪、民事纠纷和其他“违法”行为。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,除杖责之外,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,即使被传染者病愈,也要罚三九牲畜。疯狗咬死他人,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。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,如盗取骆驼一峰,要罚15个九的牲畜(见《蒙古—卫拉特法典》)。九畜的内含,因时因地有所不同。《俺答汗法典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牛2头、绵、山羊5只”。《喀尔喀法典》1709年条例规定为“牛4头,绵羊5只”,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。嘉庆二十年(1815)《理藩院则例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公牛2头、母牛2头、三岁公牛2头、一岁公牛1头”。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、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宣义郡

    北魏孝昌中置,为襄州治。治所在北平县(今河南方城县东南)。后改为北南阳郡。北魏孝昌中置,治北平县(今河南方城县东南)。后改名北南阳郡。西魏废。

  • 乌鹘

    即“乌护”。

  • 李揆第一

    《新唐书.李揆传》载:李揆,开元进士,性警敏,善文章,乾元中拜中书侍郎同平章事,美风仪,善奏对。肃宗称其“门第、人物、文章当世第一”。后作入蕃会盟使,酋长问:“唐家有第一人李揆,公是否?”揆恐其拘留,

  • 盘秀山

    在今山西屯留县西南与安泽县接界处。《金史·地理志》 潞州屯留县: “有盘秀山。” 《方舆纪要》 卷42屯留县: 盘秀山“在县西南八十里,岩岫盘曲,孤峰秀挺,亦名盘石山,蓝、绛二水,皆出于此”。

  • 昭陵

    ①唐太宗李世民的陵墓。在今陕西礼泉县东北四十里九嵕山。宋敏求 《长安志》 卷16: 太宗昭陵“在白鹿、长乐、瑶台三乡界古逢蒲村。下宫去陵十八里。封内周一百二十里。陪葬诸王七、公主二十一、妃嫔八,宰相一

  • 目经大成

    书名。清黄庭镜著。三卷。庭镜,字燕台,福建人。初稿完成于乾隆六年(1741),经四次修改后,于乾隆九年定稿。上卷为总论,记述诸药外治章;中卷各论眼病十二因及眼病八十一症;下卷为类方。纲目分明,对病症及

  • 常平署

    官署名。隋代置常平仓。唐高宗显庆三年(658)置,隶太府寺,令一员、丞二员、监事五员,掌平籴、仓储、出纳;武则天垂拱初东都洛阳亦置。北宋初存其官名而无职司。

  • 喜赕

    宋大理改大厘赕置,属首府大理地区。治所在今云南大理市西北六十里喜洲镇。元改喜洲。大理前期改南诏大厘赕置,治今云南省大理市西北喜洲。元初改为喜州,寻废。

  • 张登

    战国时人。中山国大臣。善游说。前323年,中山国听从公孙衍“五国相王”之议,欲与韩、燕、赵、魏等称王,齐王不悦,欲结燕、赵共伐之。他为中山出使于齐,说服田婴召中山君而许之王。旋又出使赵、魏,使赵、魏亦

  • 右飞龙院

    官署名。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元年(930)分飞龙院为左、右,以小马坊为之,掌马牧之事。